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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章 施工管理
第 53 條
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建築機關,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,應依照
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,核定其建築期限。
前項建築期限,以開工之日起算。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,
得申請展期一年,並以一次為限。未依規定申請展期,或已逾展期期限仍
未完工者,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,失其
效力。
第一項建築期限基準,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。
第 54 條
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,應於六個月內開工;並應於開
工前,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,連同姓名或名稱、住址、證書字
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,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。
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,應敘明原因,申請展期一次,期限
為三個月。未依規定申請展期,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,其建造執照
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,失其效力。
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,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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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評一下:很多東西都有賞味期限的,土地買來之後,開始申請建照並報開工,這是建設開發案必備的流程,以前法規比較鬆的時候,沒有什麼容積率、建蔽率的限制,政府突然有一天說,要開始總量管制了!所有的建商就一窩瘋的搶地、搶照、搶開工(請用趙二虎的語氣!)
所以以上這兩個法條,對於建商有一定的限制能力,請了照、報了開工,就要玩真的,而不是喊爽的,隨著法令的修改,有些地因為新照、舊照的不同,而有不同的身價。
申請建照、報開工這兩項數據,都關係著房地產業的好與壞,政府都會定期公佈這些數據,讓市場投資者有跡可循,也因為這樣,限制了賞味期限,數據也才不會失真。
文章來源:宜修網